在“大数据杀熟”特别是在线旅游平台的“杀熟”中,其实处在一种难以名状的“薛定谔的猫”的状态。而文旅部的《规定》能否遏制这一乱象,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本文授权转载自:脑极体(ID:unity)作者:海怪九月初的时候,因为对国庆假期比较期待,一来本着“假期机票紧张”的想法,一来有着机票“越早定越便宜”的心理,便早早地在某宝旗下的某猪预定了全家往返的机票,后面就是一心等着假期到来,合家欢出游了。正好最近看到了文旅部出台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预计在10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就是“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也就是剑指我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可能我们都并不陌生,我们自己就可能亲身经验或者身边有人经历。比如,自己打开的商品页面的价格要比别人贵,自己叫的车比朋友叫的车多出几块钱,自己经常订的机票、酒店的价格要比新手高出不少。
为什么称为“杀熟”,就是这些互联网电商、OTA(在线旅游平台)对你越了解,就越知道你的价格承受度和是否有比价习惯,一旦认定你是价格不敏感用户,就会很容易对你下手,反而是新用户,这些平台为了留存还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当然也留出一段“养熟期”。
在这条规定的启发之下,我又打开某猪的机票订单,发现返程的机票已经大幅下降20%,但刚刚我的退票手续费也是20%。即便我退票再买,还是花一样的钱,真是让人情何以堪。
至于这一“跳价”,是否属于航空公司的正常降价,还是平台方的“大数据杀熟”,我还需要再去咨询,我们需要先说回这一规定。
很多人认为规定一出,就能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有效的遏制。但显然,对于“大数据杀熟”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论,一面是众多互联网用户亲身体验到的“大数据杀熟”,一边是各大平台纷纷坚定地否认自己存在“大数据杀熟”。
由于平台和用户之间有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并且声称遭遇“杀熟”的用户难以举证,“大数据杀熟”其实处在一种难以名状的“薛定谔的猫”的状态,到底有没有“大数据杀熟”,《规定》能否遏制这一乱象,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需要我们认真地聊一聊。
“薛定谔”的大数据杀熟
国人真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