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入境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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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

专项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政策。本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作为专项奖励的首要条件,对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申请主体,不予奖励。   一、奖励政策   (一)旅游包机奖励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   (二)旅游专列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三)自驾游   自本政策发布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年12月31日24时,自驾游组织或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台(含)且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1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元的奖励。给予同一家组织者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1.申报主体   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自驾游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   2.申报时间   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组团旅游企业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省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等(旅游包机、专列见附件1,自驾游见附件2)。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佐证材料   以下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4.1组织包机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民航部门批复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2组织专列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或火车票原件。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购买车票凭证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3组织自驾游   (1)组团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组团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还需提供地接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需提供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署的接待合同、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4)组团协会签章的行程表(日期、行程及贵州入境和出境的收费站名称)。   (5)自驾车队在贵州入境和出境的过路费缴纳依据(国家法定假日免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无需提供、在贵州境内租车的车队无需提供)。   (6)在贵州境内租车自驾的车队,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火车票原件以及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   (7)自驾车队下榻酒店期间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   (8)自驾车队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二)资料受理和审核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   (三)奖励确认   第三方机构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   (四)公示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   (五)兑现奖励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包机(或专列或自驾游)奖励金。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六)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7.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件1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

专项奖励申请书

(模版)

省文化和旅游厅:我单位(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与贵州省XX旅行社(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合作,组织游客XX人乘坐旅游专列(或包机)于XXXX年X月X日入黔旅游,在黔行程X天X晚。根据“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相关佐证材料附后),特申请旅游旅游专列(或包机)奖励X万元。   请予审批。   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申请单位(公章):贵州XXX旅行社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XXX)

 附件2贵州省旅游自驾游

专项奖励申请书

(模版)

省文化和旅游厅:我单位(法人:XXX,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XXX),(注:如该自驾团是交与贵州当地旅行社接待,需写明:与贵州省XX旅行社(法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合作,)组织XX台车共有游客XX人于XXXX年X月X日入黔旅游,在黔行程X天X晚。根据“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相关佐证材料附后),特申请旅游自驾游奖励X万元。   请予审批。   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开户行: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XXX)

 附件3奖励申报材料寄送单位信息

收件人: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群;联系     邮箱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入境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不再执行年1月9日发布的《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和《贵州省入境旅游申报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用于支持开拓贵州入境旅游客源市场。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游企业。   第四条 入境旅游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的申请主体,不能申请奖励。   (二)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贵州旅游形象的行为。   (三)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针对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可以联合针对同一人次或事项进行申报,由省内地接社统一申请,组团社的奖励资金由地接社向组团社支付。   第七条 奖励申报为每半年一次,须事前申报的奖项在项目执行前进行申报,审核后统一兑付。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旅游企业入境组团和地接奖励   按照入境客源市场到贵州的距离远近分为近程市场、中程市场和远程市场三类,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一)入境旅游地接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接待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0-2人天(含),给予0.5万元奖励。   达到-0人天(含),给予1.25万元奖励。   达到1-00人天(含),给予3万元奖励。   达到01-10人天(含),给予6万元奖励。   达到11-2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21人天以上(含),给予20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人天(含),给予0.16万元奖励。   达到-0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1-0人天(含),给予2万元奖励。   达到1-00人天(含),给予5万元奖励。   达到01-10人天(含),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11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1人天(含),给予1.8万元奖励。   达到-0人天(含),给予4.5万元奖励。   达到1-0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1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组团奖   奖励对象:境内外组团社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每半年组织来黔的境外过夜游客人天数(上半年的数据不能累积到下半年),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   达到0-1人天(含),给予0.6万元奖励。   达到-2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人天以上(含),给予2万元奖励。   2.中程市场(亚洲各国):   达到-0人天(含),给予0.5万元奖励。   达到1-1人天(含),给予1万元奖励。   达到人天以上(含),给予1.8万元奖励。   3.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各国家和地区,含俄罗斯):   达到-人天(含),给予0.45万元奖励。   达到-人天(含),给予1.08万元奖励。   达到人天以上(含),给予2.4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入境旅游包机或包专列奖励   (一)入境旅游包机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60人(含)以上境外游客乘航空旅游包机(指由旅游企业经营且不对外开舱售票,持续运营在6个月以内的非固定航班)来黔旅游,旅游包机在贵州境内机场进港,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个夜晚,按每入境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   (二)入境旅游专列奖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人(含)以上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旅游专列在贵州境内车站进站,且全体游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少于2个夜晚,按每入境车次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条 旅游企业境外市场拓展和宣传奖励   (一)产品投放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在境外旅游线路产品销售渠道(批发商或分销商)投放贵州旅游产品,按销售渠道费用的5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旅游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场开拓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境内外旅行社   奖励标准:旅游企业自主赴境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每次活动奖励1万元;旅游企业参加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的境外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按照亚洲区域内每人次0.5万元、亚洲区域外每人次1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考察奖(须事前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奖励对象:省内地接社   奖励办法:旅游企业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来黔进行旅游线路考察和采风,并利用自身平台资源宣传推介贵州旅游产品或旅游资源,按照每人每夜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办理入境奖励政策的评审工作,参加入境旅游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入境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两次,需事前报批的奖项在执行前单独申报,统一审核兑付。申报的旅游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接受资料审查(见附件)。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对资料不合格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逾期未按规定补充完善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专业审计核实,在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金。   第十六条 每个旅游企业每年获得的全部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各方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贵州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申请奖项类型及金额、申请奖励依据和支撑材料,申请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时间   年7月1日至31日申报年1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相关奖励,年1月1日至31日申报年7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相关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入境旅游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各奖项的以下基本材料。还应根据受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工作需要,要求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入境旅游组团奖和地接奖   1.旅游企业接待入境游客人数及相应团组清单。   2.组团社与省内地接社签订的地接合同、系列团总合同、协议或确认单。   3.入境游客名单表(含姓名、国籍、护照号)、游客护照复印件、在贵州的酒店房费结算单、从酒店住宿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相关证件号并加盖酒店公章)、景区(点)门票结算单及门票销售系统导出的旅客名单等凭证。   (二)入境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   1.入境旅游包机奖   (1)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允许多家旅行社联合包机,并由其中一家旅行社牵头申报奖励。   (2)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   (3)贵州省地接社接待计划书。   (4)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及酒店住宿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5)景区门票销售系统导出的旅客名单,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6)与航空公司包机的资金结算凭证。   2.旅游专列奖   (1)火车票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游客名单表(包括姓名、护照号码、购票信息)。   (3)贵州省地接社接待计划书。   (4)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以及及酒店住宿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5)景区门票销售系统导出的旅客名单,名单与游客机票名单表一致。   (三)境外市场宣传奖   1.产品投放奖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函。   (2)与境外媒体或平台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境外媒体或平台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4)登载贵州产品的报刊原件(能清晰可见报纸上的时间)、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录像画面须录制完全,能清晰可见电视频道的logo和投放时间)、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照片至少需要3张,投放广告第一天、最后一天以及中间任意一天。拍照的工作人员需持当日当地报纸与户外广告合影)、网站截图等。   2.市场开拓奖   A.自主组织赴境外促销: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函。   (2)购买展位的合同、展会或活动的邀请函、相关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3)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往返机票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等。   (4)活动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成果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B.参加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促销:

(1)旅游企业签章参加境外促销活动的报名回执。   (2)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往返机票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签证和出入境签章复印件等。   3.邀请境外旅行商或媒体考察奖   (1)按照事前申报的办法进行提前申请。   (2)考察客户名单表和行程。   (3)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的处理意见或接待通知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编辑韦一茜

编审杨仪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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